城市供用水合同(民用)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月____日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户主):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单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用水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用水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水人(户)户口本;
(三)用水所在地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公房房屋租赁权证;
(四)用水人接水申请书。
第二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水表安装地点
(一)用水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水性质系居民生活用水。
(三)计费水表安装地点为:□室内 □室外 □户内 □户外
(四)账户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二)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要求。供水人管理到户表的,保证水表出口处的水压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要求。
(四)对非因供水人所属供水设备引起的断水、水质、水压问题,供水人不承担赔偿或维护等责任。用水人如有偿委托供水企业维修维护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用水计量器具为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计量表,供、用水双方进行水费结算的依据为供水人为用水人所安装的计费水表上所显示的抄码。结算用计量表须经本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定。
(二)水费价格:
本合同所称水费为供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总和。
供水人按照国家行政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分类价格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人有权对用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用水人性质、用水地点等情况发生变更时,根据相关行业规定并结合用水人的实际用水情况合理变更水费收取方式。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费调整时,供、用水双方均应按照相应调价规定执行。
污水处理费按照上海市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相关规定计算。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自觉按期或在水费账单注明的缴费截止期前缴清水费。
2、水费支付采取 □现金 □银行转账 □其他方式。
第五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以产权为分界。
安装一级水表的居民用户:产权分界点为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一级水表处。水表、表前阀门、表内外接头的产权归属于供水人,由供水人承担维护责任;安装以户表计费的居民用户:产权分界点为进入户表表前阀门处,水表、户内表前阀门、表内外接头的产权归属于供水人,由供水人承担维护责任。
供水人对其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的水表、阀门以及水表接口进行管理、维修、更换时,用水人有义务积极配合供水人的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供用水设备的日常养护工作。
用户进户表前的管道和相关设施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用户进户表表后的管道和相关设施由用水人自行维护管理。用水人如有偿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供水人安装阀门属于更换水表专用,用水人应在水表后自行安装阀门,以备内部设备漏水、检修时使用,否则造成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方式进行供水,并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量、用水地点用水。
(二)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门闭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抄验水表时,在上述原因消失前,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或去年同期月用水量及实际情况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并开账收取水费。
(三)供水人认为用水人所使用的水表计量不准的,有权提请第三方对水表进行复核或者校验;如非因用水人原因出现水表计量不准等情况导致供水人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如非因供水人原因出现水表计量不准等情况导致供水人少收水费的,应当予以补收。
(四)对因自然原因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次抄表水量或去年同期时段的用水量、(暂估)或者新表日用量平均月计(暂估)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并及时进行维修。
(六)供水人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并有权选择及更换符合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水表。
(七)供水人有权按期对用水人用水情况进行抄表记录,用水人应予积极配合。供水人在收取水费后,用水人有权向供水人索取供水人收取水费的合法凭证。
(八)用水人搬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第七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进行用水,并监督供水人按照相关行业规定的要求向用水人供水。
(二)用水人提出水表计量不准,由供水人负责向第三方提请复核或者校验,经复核或者校验显示水表为正常的,则用水人需按原水费账单缴付水费,且检验、拆卸、安装费用由用水人承担。(三)用水必须计量,禁止无表用水,不得私自拆动、移动、改装或启封水表及在水表前接管用水等违法用水行为。因用水人私自拆动、移动、改装或启封水表等行为造成水表不准或者无表用水的,按违章用水处理,用水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相关费用;
水费按照新装水表日用量平均月计(暂估)补交水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若房屋产权或者公房租赁权发生变更的,原用水人与变更后的现用水人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供用水关系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原用水人除对变更前所产生的水量水费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应当督促现用水人重新与供水人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应配合供水人要求变更后的用水人重新与供水人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
(五)若用水性质发生变更的,用水人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用水性质的相关手续。
(六)用水人应按期向供水人缴纳水费。
(七)用水人应保证水表及附属设施完好,做好日常的看护工作,确保水表处于可正常抄验状态,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对因用水人无法联系或拒绝配合供水人按期抄表及提供正常维护服务造成的后果,由用水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未按相关行业规定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的违约金。2、因工程项目(抢修、事先通知的日常维护等)等非供水人原因造成停水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应及时补交水费,并向供水人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每日3‰的违约金。超过规定缴费日期三个月、且经催缴仍不缴纳水费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人应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除交齐欠费外,须重新办理新装手续,并支付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者改变用水地点、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向供水人支付补交水费20%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拆动、移动、改装或者启封水表的,应当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用水人因拆动或迁移水表造成水表、阀门及水表接口漏水,由此给供水人或他人产生的损害,由用水人负责赔偿。
5、用水人因擅自拆动、迁移、在水表前接管用水、无表用水;以其他方法使水表不转或者减慢转速,造成水表不计数或者少计数的,以偷盗水论处,供水人在追索水费的同时,将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用水人应当合法使用供水,用水人有欠费、盗用以及破坏设施的不良行为,根据规定录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合同有效期内,如用水人或用水主体出现变化,用水人应及时至供水人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双方重新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条 合同终止
用水人变更房屋产权或者终止公房租赁权,由新的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房租赁权人与供水人另行签订供水合同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向供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水人壹份,用水人壹份。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5年。
如用水人申请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届满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供水人提出。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供用水双方对合同履行均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顺延 5 年,自动顺延次数不限。
附件:《居民住宅接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