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根据《上海市供水可靠性管制计划(试行)》,上海市采取供水可靠率作为考核标准,并就此作为对供水企业进行奖励和惩罚的主要依据,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承担本市供水企业临时停水或降低水压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务局每年依据《上海市供水可靠性管制计划(试行)》对供水企业开展年度供水可靠性评价。
政策:
城市供水条例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供水可靠性管制计划(试行)
具体内容:
1.《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2.《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3.《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4.《上海市供水可靠性管制计划(试行)》
本文件根据本市公共供水企业每一年度供水可靠率(WSRI)指标评价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和惩罚。